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起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內容第2行關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74,96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7,41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