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19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起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內容第2行關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74,96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7,41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