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 被 告 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 田慧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與貳、實體部分的「一、原告主張」欄位,關於被告「李祐錡即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