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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魏宇君
被告
周芷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63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係悅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悅悅公司)負責人,其與原告間定有由原告借用悅悅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成衣訂製業務,並以悅公司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作為收取廠商匯入貨款之用,詎被告明知依新北市三峽區農會(下稱三峽農會)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共價金新臺幣(下同)269,900元匯入系爭帳戶後,未將價金全數交予原告,而指示不知情之悅悅公司會計趙維倩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轉帳、現金支出,共計170,120元,嗣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拒不給付。三峽農會另於106年5月23日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共價金1,558,240元匯入系爭帳戶後,被告未將價金全數交予原告,於如附表二編號8至16所示之時間,為附表二編號8至16所示之簽帳消費、提款、轉帳及現金支出後,僅於同年6月1日自系爭帳戶轉帳938,968元予原告,將剩餘價金619,272元侵占入己。

㈡被告另於105年5月間因私人資金需求,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105年5月17日,並出具欣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簽立借據為憑,詎被告屆期仍未償還,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及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49,3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方式及金額侵害原告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6頁),被告並因上開行為,經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原告另主張被告向其借款260,000元,屆期未償還之事實,亦據提出借據(見附民卷第9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到庭辯論,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789,392元;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60,000元,依法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478條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49,3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6日,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悅悅公司與三峽農會成立之服裝買賣契約 三峽農會匯付買賣價金    日期 金額 1 男性員工工作服 105年7月11日 189,550元 2 理監事團體服  80,350元 編號1至2總計   269,900元 3 員工工作服(皮外套) 106年5月23日 692,970元 4 選任人員歲末禮品(皮外套)  491,470元 5 員工工作服(皮外套)  51,450元 6 選任人員歲末禮品(皮外套)  230,950元 7 員工工作服(皮外套)  30,450元 8 員工工作服(皮外套)  60,950元 編號3至8總計   1,558,240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方式 金額 1 105年7月13日 轉帳支出 100,030元 2  轉帳支出 12,030元 3  轉帳支出 11,330元 4  轉帳支出 2,030元 5  現金支出 13,500元 6  現金支出 13,650元 7  轉帳支出 17,550元 8 106年5月26日 簽帳消費 1,912元 9  簽帳消費 17,360元 10 106年5月29日 自行提款 30,000元 11  自行提款 30,000元 12  自行提款 30,000元 13 106年5月30日 跨行提款 20,000元 14 106年5月31日 現金支出 400,000元 15  自行提款 30,000元 16  轉帳支出 9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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