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皓宇興業有限公司、吳紹蘭、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皓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蘭 被 告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間邀約原告施作東南沙海巡專案天線建置工程,被告分別於111年1月18日及同年3 月3日以電子郵件同意原告報價,原告隨即應被告要求進行 派工,施工地點為軍事管制地區,具危險性且交通不便,僅可仰賴海巡署船艦出入,原告施工人員出發及回程皆由被告安排,島上施工期間,被告之工程師未能同時駐島,原告施工人員仍得服從業主即海巡署之指示完成被告交付任務,工程已全部完工,業主已全數驗收完成。東南沙二地天線安裝費用合併點工費用327人工天,加上材料款,分別為南沙新 臺幣(下同)1,754,960元、東沙1,803,785元,總共3,558,745元。原告向被告請款數次,被告卻以施工日誌為由拖延, 依原告所提報價單,工資係以實際人工每人每天1萬元作為 基本計價,從上船當日即開始計算加上停留島上時間至下船當日為止,過去已有前例可循,本案施工地點特殊,為軍事管制處所,交通不便且往返時間極長,工程人員之勞務能力已被本案佔據無法供其他案件使用,工程人員於島上停留期間為專屬專用,未離開工作場域,被告以工作日誌為由短計實際人工,惡意拖欠金額,實不可取,為此依兩造約定提起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58,745元,並自書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依報價單之記載,工資係依實際人工每人每天1萬元計算,依文義及常情判斷,係指當日有實際工 作方可算入,但原告係按工人停留在島上日數計算,並非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報價單為原告提供,未經被告反對,兩造間權利義務關係自應以報價單內容為斷,原告實際工作天數為113日,事實上,本合約工作不過為一般泥水、架設及 油漆等粗工,並非高技術性或危險性工作。事實上,被告已就每日工資金額大幅提高,為表被告誠意,被告願意給付1,186,500元,被告於此金額範圍內為認諾,原告其餘請求則 請駁回。 三、兩造於111年1月間成立契約,由原告負責施作東南沙海巡專案天線建置工程,原告已經完成工作,並經業主即海巡署及被告完成驗收等情,有電子郵件、報價單、LINE對話紀錄、照片等件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堪以認定。 四、原告雖主張本件工程工資計算,應從工人上船當日起至返回臺灣下船之日止,已經被告否認,被告並辯稱應以報價單之記載即實際人工為準,經核確與報價單所載「依實際人工每人每天計算」相符(見支付命令卷第29頁),原告雖又主張以往有前例可循,本案施工地點特殊,交通不便往返時間極長,工程人員勞務能力已被本案佔據,工程人員於島上停留期間為專屬專用,未離開工作場域等情,固非無據,但兩造就工程人員停留於東南沙島上期間是否應支付報酬,並未另外約定,原告主張上情,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且所謂「依實際人工每人每天計算」,無論依文義或常情,均難解為被告應就工程人員停留島上期間支付工資,原告前揭主張自無可採,原告工程人員未實際施工之時間,自無法請求被告支付工資。又關於原告實際施工之日數,被告已陳明為113日, 有施工日誌可憑,自應以此計算原告報酬,而被告對此已當庭表示願於1,186,500元範圍內為認諾,本件原告所得請求 金額應以此為準。至被告抗辯不應給付遲延利息云云,經核被告並未就上開認諾金額依約及時給付或提存,被告自當負遲延之責,原告就金錢債權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僅其中1,186,500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餘請求則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新臺幣,民國) 被告應給付原告1,186,500元,及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