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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瑋桓石珉千余沛潔

原告
韓承均
被告
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希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4月17日宣判,惟因被告與訴外人盧仁惠交涉過程等事實尚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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