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林瑋桓、石珉千、余沛潔
- 當事人韓承均、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原 告 韓承均 被 告 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希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上 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4月17日宣判,惟因被告與訴外人盧仁惠交涉過程等事實尚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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