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 原告
- 韓承均
- 被告
- 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妍希
- 訴訟代理人
-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4月17日宣判,惟因被告與訴外人盧仁惠交涉過程等事實尚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