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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林瑋桓石珉千余沛潔

  • 當事人
    韓承均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原 告 韓承均 被 告 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希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上 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4月17日宣判,惟因被告與訴外人盧仁惠交涉過程等事實尚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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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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