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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林瑋桓劉宇霖余沛潔

  • 當事人
    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韓承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訴請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186,600元本息,及請求上訴人在臉書專頁刊登判決 全文,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000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 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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