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
    廖元福、林秀穎

  • 原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庫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庫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元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詩淵,於本院判決後,變更為林秀穎,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