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廖元福、林秀穎
- 原告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庫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庫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元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詩淵,於本院判決後,變更為林秀穎,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