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永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盧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6號 上 訴 人 永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域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