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7號
- 原告
- 王新立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佩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鐘煒翔律師
- 被告
- 傑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家峻
- 被告
- 陳宗騰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徐偉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