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1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秀光韓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秀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訴字第54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410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訴字第54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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