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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深圳華菱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曄
訴訟代理人
蔡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惟查本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參拾貳萬玖仟零參拾柒元(計算公式:140,370.85元×當日台銀牌告匯率30.84=4,329,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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