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洪于青即果繽紛鮮果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呂怡慧 被 告 洪于青即果繽紛鮮果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兩造於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授信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第35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住居址分經伊本人、受僱人收受,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第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自明。原告原就被告所欠借款均以按年息2.625%為基準計付利息及相應違約金為請求主張(見本院卷第9 頁),嗣將請求計算利息及相應違約金之計算基準更為均按年息2.375%計付(見本院卷第79頁、第8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與其簽訂授信契約書,於同年月9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4 年6 月9 日止,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9 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109 年6 月9 日起至110 年3 月27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加碼年息0.9%、自110 年3 月28日起至114 年6 月9 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 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55%機動計算(現為2.375%),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復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 ㈡被告另於110 年8 月5 日向其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5 年8 月5 日止,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5 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110 年8 月5 日起至111 年6 月30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加碼年息0.9%計付,自110 年7 月1 日起至115 年8 月5 日止按中華郵政2 年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55%機動計算(現為2.375%),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復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 ㈢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均自111 年8 月5 日後未如期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現尚分別積欠本金35萬6,536 元、50萬元,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㈣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85萬6,536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華南銀行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中華郵政機動定期儲金2 年至未滿3 年期存款利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55頁、第73頁、第80-1頁至第80-2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9,36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求償即計息、違約金之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500,000 356,536 自111 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 年9 月9 日起至112 年3 月8 日止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自112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2 500,000 500,000 自111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 年9 月5 日起至112 年3 月4 日止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自112 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總計 85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