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盧昤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19號 上 訴 人 盧昤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勝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