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8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晏莙
- 被告
- 拾貳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央凌
- 被告
- 張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十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記載,應由「522萬6743元」更正為「265萬744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