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96號
- 上訴人
- 顏維琳
- 被上訴人
- 張旭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對於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本院判決上訴人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