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44號
- 原告
- 景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曉博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宏律師
- 被告
- 美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薇旭
- 訴訟代理人
- 幸大智律師
卓映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八頁第四、八行內關於本件起息日「113年10月20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10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