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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
    林明山、劉馨雅

  • 原告
    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 原 告 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山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黃瑋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 被 告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馨雅 被 告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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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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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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