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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禎瑩

原 告
張廷成
被 告
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叡智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複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陳明被告已有商談還款之方案,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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