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
- 上訴人
-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萌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萌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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