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瑋桓石珉千余沛潔

原告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淇娟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告
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峰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