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彭淇娟、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喬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淇娟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峰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