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7號
- 原告
-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淇娟
- 訴訟代理人
- 彭瑞明律師
- 被告
- 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喬峰
- 訴訟代理人
-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