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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賴秋萍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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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范祐祥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善魁
即被告
范淑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范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院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245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9,784元,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59,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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