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周姿旻
被告
萬弘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輝
兼 7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
    第 7條約定(見卷第15、18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弘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萬弘
    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4日邀同被告朱益輝簽定保證書擔任
    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
    款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260萬元限額內連
    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萬弘公司於109年3月10日起陸續
    向原告借款五筆金額合計260萬元,上開借款部分已屆期,
    惟被告萬弘公司除僅償還部分本金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
    之最後付息日外,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1,394,11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定如有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朱益輝既為萬弘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
    、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催告函及回執、借據、借據條款變
    更約定書、營運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見卷第15至69頁)。又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種類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備     註    利  率  計 算 期 間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借據 89,143元 3.125% 自111年7月11日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11日起至112年2月10日止 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借據金額200,000元 二、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10日至112年3月10日止 2 借據 36,778元 2.22% 自111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2年3月4日止 自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借據金額100,000元 二、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4日至112年9月4日止 3 借據 182,329元 2.22% 自111年7月5日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2年2月4日止 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借據金額300,000元 二、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4日至112年9月4日止 4 借據 356,566元 3.125% 自111年7月11日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11日起至112年2月10日止 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借據金額800,000元 二、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10日至112年3月10日止 5 借據 729,296元 2.22% 自111年7月5日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2年2月4日止 自11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借據金額1,200,000元 二、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4日至112年9月4日止 合計  1,394,11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