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6號
- 上訴人
- 凡曦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4號1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佳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碧珠兼陳清輝之承受訴訟人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判決被上訴人本訴部分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反訴部分,則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666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4,64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就本訴、反訴部分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