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佳樺

上訴人
凡曦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4號1樓
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碧珠兼陳清輝之承受訴訟人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判決被上訴人本訴部分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反訴部分,則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666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4,64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就本訴、反訴部分之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