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程泓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程泓銘 程河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鄭羽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23日當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8,794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798,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6,610元,尚餘2,09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