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9號
- 原告
- 程泓銘
- 原告
- 程河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默律師
鄭羽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23日當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8,794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8,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6,610元,尚餘2,09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