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3號
- 原告
- 李鎂妙
- 被告
- 林明志
- 被告
-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萬雄
- 訴訟代理人
- 高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81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該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志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於113年6月19日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9月18日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