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周鶴鳴、恒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恒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審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提 起上訴到院,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10萬元,並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為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