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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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周鶴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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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孫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審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10萬元,並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為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