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浩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何湯尼、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浩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尼(ANTHONY HARRADINE) 被 告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