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9號
- 上訴人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達瑞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訴字第8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3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