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達瑞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訴字 第8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3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