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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告
玩心不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琝飛
被告
林邱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琝飛、林邱瑞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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