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林義翔、李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義翔 被 告 李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正本有誤,應予更正如附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主文第2項 由被告負擔 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欄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