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92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華
- 被告
- 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2份、保證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查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1條皆約定兩造合意由本院
管轄(見本院卷第17頁、第25頁、第33頁),是本院就本件有
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
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8日邀
同被告陳秀慧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
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台幣
(下同)940萬元內願負連帶保證責任,並簽訂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嗣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4月29日、110
年6月15日向伊借款740萬元、200萬元,借款日、約定到期日
、利息利率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還本、付息之情形,除喪
失期限利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凱特
沃德國際有限公司自111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
411萬15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授信約
定書第12條規定,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又陳秀慧為前開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應與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兩
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經查,原告就其上開所主張之事實,已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
書2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
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5-41頁),堪信為真,
故原告依金錢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為可取。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台幣) 尚欠本金 (新台幣) 借款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利息週年利率及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週年利率及計算期間(民國) 1 2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9成) 16萬793元 111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144萬7158元 111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2 74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5成) 37萬5542元 109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 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12萬8048元 109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合計 411萬1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