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2份、保證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查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1條皆約定兩造合意由本院 管轄(見本院卷第17頁、第25頁、第33頁),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 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8日邀同被告陳秀慧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下同)940萬元內願負連帶保證責任,並簽訂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嗣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4月29日、110 年6月15日向伊借款740萬元、200萬元,借款日、約定到期日 、利息利率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還本、付息之情形,除喪失期限利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自111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411萬15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授信約 定書第12條規定,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又陳秀慧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就其上開所主張之事實,已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2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5-41頁),堪信為真, 故原告依金錢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為可取。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台幣) 尚欠本金 (新台幣) 借款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利息週年利率及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週年利率及計算期間(民國) 1 2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9成) 16萬793元 111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144萬7158元 111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2 74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5成) 37萬5542元 109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 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12萬8048元 109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合計 411萬1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