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調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劉秋妹、湯名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調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秋妹 訴訟代理人 蔡慶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湯名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所作成一一一民調字第三六六號調解書,關於兩造間之調解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6月8日收受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 所函文,通知伊持憑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於112年1月17日所作成111年民調字第366號調解書(下稱系爭調解書),申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分稱編號1、2部分之不動產為系爭大智段房地、編號3部分之不動產為系爭豐田段土地,並 合稱系爭不動產)調解移轉登記一案,該所業於112年5月31日登記完畢。伊不明所以而向該所詢問,方得知伊名下系爭大智段房地遭調解移轉予被告,並於同日辦理設定預告登記予訴外人廖文彬,及設定予魏治如、藍霆科技有限公司;另伊名下系爭豐田段土地則係於112年5月30日遭調解移轉予被告。伊再向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查詢,得知訴外人林東亨擅自以伊代理人名義,出具(偽造)委任書,向該會提出調解申請,並出席調解程序,與被告最終作成系爭調解書並送本院核定在案。然伊並不認識被告及林東亨,對於系爭調解書中所載兩造間債權債務内容及約定,完全不知悉,也不曾向被告借款或出具本票,亦未曾委任林東亨代理出席調解程序,伊並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之行為,該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當然無效,則伊與被告間成立之調解,亦屬無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112年6月5日桃地所登字第1120006944號函、林東亨所偽造之委任書、聲請調解書、系爭調解書、原告對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提出之異議書、報案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謄本、異動索引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5頁),並經本院調取臺北市○○區○○○○○000○○○○○000號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卷外影本,下稱調解卷),且有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檢送之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112年桃德登跨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登記申請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1至225頁)。復觀調解卷內所附之委任書、借款契約、本票等文件所簽署原告姓名之筆跡(本院卷第19、21頁;調解卷第1、3、7至12頁),對照卷內原告起訴狀、民事委任書、異議書上原告簽名之筆跡(本院卷第13、15、25頁),顯非同一人所簽;又調解程序中留存之聯繫電話及地址,均是林東亨之地址及電話,亦與本件原告起訴時之地址不同(本院卷第9、15頁;調解卷第1、3、7、9、12頁)等情;則原告主張遭林東亨偽造委任書及借款契約,向臺北巿中正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險遭移轉其名下財產等節,尚非虛妄。且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稱其遭未受委任之林東亨冒用其名義參加系爭調解程序乙節,應認為真,系爭調解書係由無代理權之林東亨作成,原告以本訴拒絕承認林東亨無權代理之行為,系爭調解書屬未經合法代理而作成,具無效之事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請求宣告系爭調解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名 稱 權 利 範 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9,315.26平方公尺) 100000分之61 2 桃園巿八德區大智段2772建號建物【主建物面積100.4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陽台10.2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同地段3341建號37,163.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同地段3342建號46,90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 (門牌號碼:桃園巿八德區陸光街50巷22之1號3樓) 1分之1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7平方公尺)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