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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原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原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834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萬121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3萬621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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