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文欽、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郁翰、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834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萬1218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3萬621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