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文欽
- 原告
-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郁翰
- 原告
-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文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苡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834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萬121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3萬621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