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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翁偉玲
  •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薛郁翰

  • 當事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834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萬1218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3萬621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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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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