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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原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訴人
即原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訴人
即原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蘭、劉秀琴、江進東、劉明泉、劉吟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億5,8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9,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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