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IONAL LTD.、林宏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淑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萬3,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