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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 被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雯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4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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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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