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雯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4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