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玖漢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勇良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