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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被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勇良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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