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
- 原告
- 太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辛池
- 被告
- 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HK VANMOOF ASIA LIM
- 被告
- ITED)
- 法定代理人
- 提斯(TIES JONAN MIDAS CARLIER)(在中華民國境
內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