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漢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李漢生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39,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95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3,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