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 原告
- 黃惠敏
- 原告
- 林立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韓昌軒律師
- 原告
- 林文婕
- 訴訟代理人
- 簡淑芬
- 被告
- 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范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9日宣判,惟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林文婕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未經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免因此導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