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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黃惠敏
原告
林立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
原告
林文婕
訴訟代理人
簡淑芬
被告
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范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9日宣判,惟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林文婕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未經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免因此導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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