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被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55,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