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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確認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江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請求確認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9萬8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7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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