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鴻加國際有限公司、陳庭郁、陳子瑋、林宗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郁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陳子瑋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林宗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請求撤 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7萬2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89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