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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即原告
余品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蘇富比國際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481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7萬3,331元(見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6頁),而上訴人於原審既受全部敗訴之判決,而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為相同之請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核定為3,857萬3,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7,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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