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品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蘇富比國際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481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7萬3,331元(見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6頁),而上訴人於原審既受全部敗訴之判決,而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為相同之請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核定為3,857萬3,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7,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