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捷凱科技有限公司、張旋瑩、津淳國際有限公司、黃靜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捷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旋瑩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律師 被 告 津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