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 原告
- 捷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旋瑩
- 訴訟代理人
- 張晏晟律師
- 被告
- 津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靜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