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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被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楊斐朱

倪韶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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