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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王子平
  •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郭台強

  • 原告
    果子電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果子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請原告依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原告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另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0149萬元,原告對前開裁定不服提 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在案。從而,本院原裁定所為之補費裁定已因臺灣高等法院前開裁定廢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而失所附麗。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定為1億0149萬元且已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萬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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