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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王子平
  •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郭台強

  • 原告
    果子電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果子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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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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