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豪、國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 被 告 國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3萬4,94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3萬4,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4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