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
被告
國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3萬4,94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3萬4,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4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