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
- 原告
- 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豪
- 被告
- 國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3萬4,94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3萬4,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4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