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黃愛真
- 當事人林谷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林谷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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