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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黃愛真

  • 當事人
    林谷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林谷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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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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